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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刑初395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电信施工员,家住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电信施工员,家住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某丙,男,汉族,,电信施工员,家住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中止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高安市荷岭镇仁塘村委会黎家村鼎峰门业旁,因汽车过路造成电缆线折断,架线杆断裂。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施工队受委派到该地进行抢修,该地铺设的网线已有电缆线改成了光纤,原有的电缆线仍在架线杆上,并未拆除,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将该根电缆线剪断,占为已有。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高安市荷岭镇去往三桥村的三叉路口,因该路段修路,要拆除影响修路的交接箱,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施工队到该路段拆除交接箱时剪断了架线杆上的电缆线,占为已有。3、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高安市荷岭镇三桥村委会单家村,因工地施工,挖机将该地铺设的架线杆挖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施工队借立杆的便利,将该根电缆线剪断,占为已有。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高安市太阳镇加油站附近,因汽车挂断架线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施工队到该地维护,剪断了架线杆上的电缆线,占为已有。5、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村前镇村前村与刘庄村之间路段,因货车挂断了架线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施工队借立杆的便利,将电缆线剪断,占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已归还被盗电缆线,取得电信公司的谅解。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总价值2683元。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占有公有电缆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解他们抢修时对废旧的电缆线是必须要剪下来的,只是他们工作忙,没有及时上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是高安市电信分公司下面做事的施工队。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乙方)与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高安项目部(甲方)签订了服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服务高安荷岭镇、太阳镇、建山镇的通信光缆、电缆、杆路、管道及附属设备的故障查修以及日常服务和技术服务工作。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抢修通讯线路的过程中未经公司许可,自行拆除电缆线,占为已有。1、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高安市荷岭镇仁塘村委会黎家村鼎峰门业旁,因汽车过路造成电缆线折断,架线杆断裂。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施工队受委派到该地进行抢修,该地铺设的网线已有电缆线改成了光纤,原有的电缆线仍在架线杆上,并未拆除,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将该根电缆线剪断,占为已有。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高安市荷岭镇去往三桥村的三叉路口,因该路段修路,要拆除影响修路的交接箱,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施工队到该路段拆除交接箱时剪断了架线杆上的电缆线,占为已有。3、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高安市荷岭镇三桥村委会单家村,因工地施工,挖机将该地铺设的架线杆挖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施工队借立杆的便利,将该根电缆线煎断,占为已有。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高安市太阳镇加油站附近,因汽车挂断架线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施工队到该地维护,剪断了架线杆上的电缆线,占为已有。5、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村前镇村前村与刘庄村之间路段,因货车挂断了架线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施工队借立杆的便利,将电缆线剪断,占为已有。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总价值2683元。案发后,被盗电缆线被扣押归还了高安市电信分公司,该公司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供认了他和他儿子张某乙、张某甲在做电信维护的时候,剪掉了电缆线,直接带回了家,未上交公司仓库,放在家里的楼梯口,但又不敢卖,怕公司查到的上述事实。(1)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供认了他同他爸张某甲、弟张某丙盗窃电缆线的上述事实。(1)被告人张某丙的供述,供认了他和他爸张某甲、他哥张某乙将废旧的电缆线剪下来直接拿回家没有上交公司的事实。(1)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了高安电信分公司自去年上半年开始在村前搞网线改造,把原来的电缆线换成光纤线,本来升级完成后原有电缆线是要收回的,但是我们刚升级完成还没有收回便被盗了的事实。(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了从2015年开始电信公司按照国家政策实行光改,也就是将原来电信铺设的电缆线改成光纤,但被淘汰的电缆线是要回收的,因为工作量大,还没来得及回收就被施工队盗窃了。另外,这些施工队是由他们公司委托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公司做的,这个公司在高安有分公司,是专门外包电信做事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是其中的一个施工队。我派过单到张某甲到黄沙、荷岭拆除过电缆线,张某甲本人是说他没有拆除过电缆线,我在公司查询发现张某甲从来都没有交过电缆线的事实。(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了凡拆除的电缆线都要上交,他们通信公司没有派单说拆除电缆线的,即使是更换,电缆线都要保留在原处,不允许自行拆除。(1)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的电缆线总价值2683元。(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证明,证实被收缴电缆为废旧电缆,此电缆未影响通信生产。(1)派工单,证实了2016年12月荷岭镇三桥村委会单家抢修拆电缆是经过派工的事实。此外,还有证人鲁某、刘某、熊某、付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被盗电缆线照片、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庭审中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次有派工单的辩解与其提供的证据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但其提供的证据证明所占有的电缆为废旧电缆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庭审中虽然对自已的行为性质进行了辩解,但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赃物已归还了受害单位,取得了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1)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1)被告人张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鄢小玲人民陪审员  许汉阳人民陪审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