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3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863苏州市万辉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万辉地产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86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万辉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应滔。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万辉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9394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