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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7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毛玉娥与申国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玉娥,申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7202号原告:毛玉娥,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国锋,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毛玉娥与被告申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毛玉娥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毛玉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玉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毛玉娥负担。审 判 员  赵西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