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7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毛玉娥与申国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玉娥,申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7202号原告:毛玉娥,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国锋,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毛玉娥与被告申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毛玉娥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毛玉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玉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毛玉娥负担。审 判 员 赵西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