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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5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与虞城县霸诺五金工具销售部、XX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虞城县霸诺五金工具销售部,XX帅,陈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民初5173号原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龙升工业园淯龙光电园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395614399P。法定代表人马青俭,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小彦,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虞城县霸诺五金工具销售部,经营场所虞城县稍岗镇稍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5MA40W4536B(1-1)。负责人XX帅,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李老家乡陈店村***号。身份证号4114251989********。系该销售部业主。被告XX帅,男,基本情况同上。被告陈晨,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霸诺五金工具销售部、XX帅及被告陈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的司委托代理人朱小彦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和三被告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和《担保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售给被告虞城县霸诺五金工具销售部17万元锂离子电池,被告XX帅、陈晨对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发货,被告虞城县霸诺五金工具销售部于2017年4月29日收到货物。按照合约被告虞城县霸诺五金工具销售部应在2017年6月8日前付清该笔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货款。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虞城县霸诺五金工具销售部支付原告货款1700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自2017年6月9日起17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被告XX帅、陈晨就该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虞城县霸诺五金工具销售部、XX帅及被告陈晨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虞城县霸诺五金工具销售部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虞城县霸诺五金工具销售部销售型号分别为1300P和1600P的锂离子电池50000支,货款总额170000元,货到40日内付款,如被告逾期付款,则应按欠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当日,原告又与三被告签订了《担保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XX帅、陈晨为被告虞城县霸诺五金工具销售部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发货。被告于4月29日确认收到全部货物。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产品销售合同》、《担保协议书》、发货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当庭质证,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虞城县霸诺五金工具销售部自愿达成交易的合意,由原告向被告出售锂离子电池,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虞城县霸诺五金工具销售部作为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虞城县霸诺五金工具销售部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应以按拖欠货款数额的日千分之三的利率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自愿放弃过高部分,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未付货款部分的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并以此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该请求系原告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出具的货物回执单上虽有被告的签字,但未显示被告收到货物的具体日期,因此,按照货物交易习惯,本院确定第5天即2017年4月29日为被告收到货物的合理期限。被告XX帅、陈晨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虞城县霸诺五金工具销售部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1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利息的计算方法,即按被告所欠货款为本金,自2017年6月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XX帅、陈晨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虞城县霸诺五金工具销售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子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