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韩利民申请执行郭永利、李莲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利民,郭永利,李莲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韩利民,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郭永利,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李莲莲,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韩利民申请执行郭永利、李莲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