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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8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某与韩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韩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8502号原告:谢某,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韩某1,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谢某与被告韩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德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韩某2由被告抚养成人,随被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儿子韩某2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被告所有;儿子韩某2每个星期的周末随同原告生活(被告每个星期五的晚上六点整把儿子韩某2送到苍南县宜山镇环球西路204号交给原告,当周星期日晚上六点来接韩某2),被告应保证原告每个月探望孩子的时间不少于五天;3.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婚前原、被告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5月14日订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韩某2。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争执,被告在婚后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对孩子也疏于照顾。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照顾,原告还在照顾家庭,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尝试解决矛盾,但未有结果。2016年农历正月,原告因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便回到娘家和被告开始分居。为此,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327民初112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双方仍未和好。综上,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身份证,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用于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4.出生医学证明,用于证明婚生子韩某2的身份情况5.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用于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并被驳回诉请的事实。被告韩某1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5,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有效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告谢某和被告韩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韩某2。2016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浙0327民初112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6年12月20日生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属合法婚姻关系,但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以认定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离婚后儿子韩某2的抚养问题,原告主张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结合韩某2的生活现状,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考虑,韩某2由被告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为宜,谢某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谢某与韩某1离婚;二、儿子韩某2由韩某1直接抚养,谢某自2017年始每年支付韩某1抚养费6000元至韩某2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止,该款定于每年11月20日前付清,谢某享有每月探望韩某2两次的权利,韩某1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三、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高葱葱代书记员 陈秋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