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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王武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王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东升路2号。负责人:黄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红焰,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杰,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武林,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赣1130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武林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借款31927.81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78元,但被执行人王武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武林银行存款32305.8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向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危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