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王国云与顾玉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云,顾玉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3372号原告:王国云,男,汉族。被告:顾玉琴,女,汉族。原告王国云与被告顾玉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国云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云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顾玉琴负担。审判员 李 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