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艾欣与李文君、王运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欣,李文君,王运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700号申请执行人:艾欣,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李文君,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王运铮.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乡马总屯村136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欣与被执行人李文君、王运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文君、王运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君、王运铮履行(2017)辽0102民初22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文君、王运铮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文君、王运铮银行账户存款6088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