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8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帅斌与崔芳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8执284号陈帅斌与崔芳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晋0428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崔芳芳生活困难,无经济收入,经查询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428执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鲍钰执行员 张俊红执行员 刘卫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