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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丁农、陈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农,陈赫,刘晓霞,詹开勋,刘函希,刘晓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丁农,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赫,女,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晓霞,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詹开勋,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函希,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晓松,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丁农、陈赫与被执行人刘晓霞、詹开勋、刘函希、刘晓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03执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南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