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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执4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炳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炳昌,吴洪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4执4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蔡茂生,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陈炳昌,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吴洪艺,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炳昌、吴洪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4执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陈剑平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晓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