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秦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秦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1198号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1号3栋3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86124P(1-1)。法定代表人:江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兰,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鑫,男,1981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秦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冠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