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6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与赵元福、刘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赵元福,刘明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565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楼庄村。负责人:杨仲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清荣,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赵元福,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凉州。被告:刘明兰,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住凉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诉被告赵元福、刘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以赵元福、刘明兰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以赵元福、刘明兰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昱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