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斐乐服饰有限公司与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斐乐服饰有限公司,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697号申请执行人:斐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C室。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336号。法定代表人:孙圣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斐乐服饰有限公司与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7)陕0103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