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臧某某、司刊、臧勇、赵某某、赵军、张鸿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臧某某,司刊,臧勇,赵某某,赵军,张鸿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854号申请执行人屈某某,男,200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臧某某,男,200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司刊,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臧勇,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200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军,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鸿娟,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屈某某与臧某某、司刊、臧勇、赵某某、赵军、张鸿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2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赵军、张鸿娟一家交来执行案款30705.12元,并已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剩下部分臧勇、臧某某、司刊一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约定完全履行,故本案到此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2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