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1846朱卫娟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娟,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846号原告:朱卫娟,女,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庆,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广场A座。负责人:周少武,经理。原告朱卫娟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朱卫娟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卫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卫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朱卫娟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乐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