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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民初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赖伟锋与胡榕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伟锋,胡榕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94号之二原告:赖伟锋,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胡榕河,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赖伟锋与被告胡榕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10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赖伟锋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伟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计938元,由原告赖伟锋负担。审 判 长  王惠民审 判 员  罗泽伟人民陪审员  钟南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洁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