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中塑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542号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中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中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中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银行存款50650元,并依申请将50000元欠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中塑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650元。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