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屈永峰与杨子荣、王小丽、希龙道尔吉、王图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账户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永峰,希龙道尔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2562号 申请执行人屈永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被执行人希龙道尔吉,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本院在执行屈永峰与杨子荣、王小丽、希龙道尔吉、王图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希龙道尔吉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希龙道尔吉在鄂尔多斯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内的17800元至我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世雄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执行长 张 龙 书记员 朝格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