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7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董乔松与被告陈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乔松,陈天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7132号原告:董乔松,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陈天斌,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董乔松与被告陈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董乔松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乔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乔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乔松负担。审 判 员 邵晓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