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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7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董乔松与被告陈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乔松,陈天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7132号原告:董乔松,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陈天斌,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董乔松与被告陈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董乔松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乔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乔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乔松负担。审 判 员 邵晓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