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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26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文松、张秀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松,张秀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2650-1号申请人:周文松,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烟台市莱山区。被申请人:张秀学,男,1967年3月1日出生,现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文松与被申请人张秀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秀学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文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秀学的银行存款430万元。冻结期间禁止支付;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玉玲人民陪审员  李国美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耀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