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26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文松、张秀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松,张秀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2650-1号申请人:周文松,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烟台市莱山区。被申请人:张秀学,男,1967年3月1日出生,现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文松与被申请人张秀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秀学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文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秀学的银行存款430万元。冻结期间禁止支付;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玉玲人民陪审员 李国美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耀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