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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波明、王占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明,王占英,郭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831号申请执行人陈波明,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12728197502164596。被执行人王占英,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郭春丽,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陈波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0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占英、郭春丽在(2017)浙0206执183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虞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无书记员  任瑞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