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华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华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913号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红叶大街157-1号。法定代表人:姚金明,董事长。被告:赵华文,1977年3月18日生,住蛟河市。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华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免收。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