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与刘胜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刘胜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2民初4013号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负责人:郭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薇,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胜利,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刘胜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梁日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胜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刘胜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撤回对刘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0元,由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负担。审判员王菊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方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