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323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潘海群、苏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海群,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潘海群,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住。被执行人苏静,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住。申请执行人潘海群岸与被执行人苏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3500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4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平时已支付了部分案款,尚欠100000元,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协商,被执行人当场付清了1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为维护法律尊严,本院拟以100000元为执行标题,2017年10月9日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