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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南阳市科宝博洛尼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南阳市科宝博洛尼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955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南阳市科宝博洛尼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车站路红星美凯龙C座北头三楼。法定代表人:陈阳,任该公司经理。李某1与南阳市科宝博落尼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共计6000元。原告李某1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郭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