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房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6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某某,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大专文化,2010年9月27日始任商河县XX局党委副书记(副科级)至今,住商河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河检公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2017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秀杰、张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6月20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下达《关于做好2011年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11年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项目予以补助。时任商河县X局副局长的李某某(另案处理)将该信息告知了商河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刘某某明知XX公司原先使用的注塑机、锡焊机等大部分设备已被合作单位德州X公司收回,不符合申报条件,为获取资金,仍然以“注塑机、锡锅等设备淘汰项目”准备了申报材料,报送至李某某处。2011年6月29日,李某某安排工作人员以商河县X局、商河县XX局的名义联合形成《关于2011年关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申请》文件,确定XX公司申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并亲自陪同刘某某将该申请文件送至商河县XX局加盖公章。被告人房某某作为商河县XX局的党委副书记,分管该项工作时,未按照《通知》规定的“严格把关、认真核实情况”等要求履行审查职责,就在申请文件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日同李某某将该申请文件分别上报至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山东省财政厅,从而使XX公司顺利获取国家补助资金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另查明,2017年4月21日,刘某某将该30万元补助资金上缴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同年5月24日,被告人房某某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电话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鲁财企[2011]33号文件、鲁财企[2011]50号文件,商财企字[2011]14号申请、XX公司《关于淘汰落后设备所需资金的申请》、《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补助资金申请表》及照片5张、《证明》,商河县X局记帐凭单、预算拨款凭证(回单),怀仁镇财政所记帐凭证、预算拨款凭证、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山东省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商任[2010]38号文件,《房某某同志的工作表现证明》,被告人房某某的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房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国家损失已挽回,犯罪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房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扣押于商河县人民检察院的国家补助资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返还商河县X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玉亭人民陪审员 赵 刚人民陪审员 宋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