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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保才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保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保才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方民二金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保才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对被执行人张保才采取强制措施。本院经过三轮查询,除对被执行人张保才在中国邮储银行的账号内的存款6310元予以划拨外,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张保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32执8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豪亮代理审判员  冀 岑代理审判员  吕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