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301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853422942M(1-1)。负责人:马献根,行长。被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3731491XK。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被告:张光辉,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柴琴,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被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张光辉、柴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惠云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