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权与唐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权,唐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1民初3066号原告:孙权,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佩,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孙权与被告唐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作资金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到期后偿还22000元,并承诺用其房产作抵押,由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借款期满后,被告未予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具状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唐佩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5日,被告唐佩以经营纸箱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写明:“唐佩于2017年6月25日借孙权两万元整,借期两个月,到期还两万两千元整,¥22000元整。以苏州房子作抵押,苏州工业园区琉璃街25号海悦馨园17幢302室。空口无凭,以此为证。借款人:唐佩,身份证号码:。出借人:孙权,2017年6月25日。”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对借款本息未予偿还,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有被告唐佩于2017年6月25日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予以证实。对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唐佩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立有借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依法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关于借期内的利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约定借期两个月内借款2万元的利息为2000元,明显超过了上述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对于原告诉讼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本案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视为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佩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权借款20000元及利息(借期两个月内的利息为800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唐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秋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