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航、赵相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航,赵相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73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航,男,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庭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坡头镇笔花村(以上均为自报)。因吸毒于2017年1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赵相先,男,1970年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思南县。因吸毒于2017年1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航、赵相先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俊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航、赵相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航、赵相先密谋盗窃后,由被告人赵相先驾驶助力车搭载被告人张航来到中山市港口镇民新路段,被告人赵相先负责望风、接应,被告人张航动手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民新北路57号门口的粤J×××××号英鹤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00元)盗走。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2017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航、赵相先密谋盗窃后,由被告人赵相先驾驶助力车搭载被告人张航来到中山市港口镇民主长乐街,被告人赵相先负责望风、接应,被告人张航动手将被害人廖某停放在民主长乐街16号门口的助力车(未能核价)的电源线剪断欲盗走时,因有群众路过而未能得逞。随后,被告人张航、赵相先继续驾驶电动车寻找作案目标,后在港口镇翠港路7号门口,赵相先负责望风、接应,张航动手将被害人梁某1停放在该处的助力车(未能核价)的防盗锁剪断后推离现场过程中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处缴获作案用助力车及作案工具液压剪1把、剪刀1把、螺丝刀1把。归案后,被告人张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缴获的赃物助力车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张航、赵相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廖某、梁某1的陈述,公安机关的接受证据清单及接受的监控视频、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的图像鉴定意见书、中山市港口镇物价检查所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胡某、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张航、赵相先的供述及户籍证明、中山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航、赵相先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张航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相先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张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相先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张航、赵相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赵相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张航、赵相先退赔被害人赵同彬被盗摩托车的折价款人民币3100元。四、缴获的作案工具液压剪1把、剪刀1把、螺丝刀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泽标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林兆诗书 记 员 沈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