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9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1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426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武斌与被执行人黄文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第5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9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律师费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1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589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将被执行人黄文水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通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赖乾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