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4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羊富良与成都志沁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富良,成都志沁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2368号原告:羊富良,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志沁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怀远镇德通村5组61号。法定代表人:余志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兰,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羊富良与被告成都志沁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富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羊富良承担。审判员 代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玮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