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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志猛、陈志合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猛,陈志合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8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猛,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苍南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志合,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苍南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猛、陈志合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猛、陈志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5日,被告人陈志猛、陈志合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平阳县鳌江海域第三浮标点附近,使用禁用捕捞工具“地笼网”捕捞水产品。当日凌晨4时许,被平阳县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起获捕捞工具“地笼网”3个、青蟹10斤、鲈鱼29斤。经检测,涉案“地笼网”属于禁用渔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志猛、陈志合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情况说明,照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猛、陈志合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志猛、陈志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均适用缓刑。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志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陈志合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的犯罪工具“地笼网”3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游乐群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无代书记员 魏臣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