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2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丽和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527号原告杨丽,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恺远,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田,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皋兰县。法定代表人:林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蓉,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丽与被告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杨丽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丽撤回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杨丽负担。审判员 陈志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秉儒????????-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