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邓效龙、赵尊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效龙,赵尊涛,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765号申请执行人:邓效龙,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尊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效龙与执行人赵尊涛、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3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2015)胶执字第3706号,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15年11月27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李强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负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胶民初字第39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