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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啊俄们、白思早、黄秀芳、李华正与吴正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啊俄们,白思早,黄秀芳,李华正,吴正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啊某某,女,1970年2月1日生,彝族,系元阳县人。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1939年1月16日生,彝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88年4月16日生,彝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91年2月18日生,彝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正得,男,1969年2月14日生,彝族,系元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啊某某、白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正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5日作出的(2005)个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啊某某、白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啊某某、白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正得案款人民币52076.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吴正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3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681元,由被执行人吴正得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