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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10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州上海美美尚隽印刷有限公司、上海美美印刷有限公司与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上海美美尚隽印刷有限公司,上海美美印刷有限公司,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10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上海美美尚隽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月工路1977号。法定代表人周学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广洲,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上海美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景联路258号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周学军,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区兴吴路3号。法定代表人赵竑。上海美美尚隽印刷有限公司、上海美美印刷有限公司与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88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美美尚隽印刷有限公司、上海美美印刷有限公司1653816.92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负担诉讼费9842元。因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美美尚隽印刷有限公司、上海美美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支付1663658.9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663658.9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9037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提取到被执行人债权若干,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65979.04元。另,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已在本院其他案件中保全查封,上述财产正在本院(2017)苏0506执1987号案件中统一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在处置结束后依法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裁定书、执行决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65979.04元,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已查封的机器设备等财产正在本院其他案件中统一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8803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跃    辉代理审判员 赵强代理审判员韩亚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文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