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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恢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跃才与灵璧县杨疃镇杨疃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跃才,灵璧县杨疃镇杨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恢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跃才,男,汉族,1945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灵璧县杨疃镇杨疃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闫兴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跃才与被执行人灵璧县杨疃镇杨疃村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灵璧县杨疃镇杨疃村村民委员会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灵璧县杨疃镇杨疃村村民委员会位于原灵璧县杨疃镇杨西村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第一层自西向东第一间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段学林审判员  尤 宇审判员  韩永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