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澧县澧州财富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长治市万宝隆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澧县澧州财富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长治市万宝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监4号原审原告:澧县澧州财富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新河居委会财富广场A区4层。法定代表人:肖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长治市万宝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华丰南路。法定代表人:庄万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武,长治市万宝隆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立,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原告澧县澧州财富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长治市万宝隆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以(2017)湘0723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方 芳审判员 李 清审判员 黄广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