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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杨全全申请执行汤朝付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全,汤朝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05号申请执行人杨全全,男,1942年3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坪地乡云上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42********。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忠成,男,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坪地乡云上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7********。被执行人汤朝付,男,1954年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坪地乡云上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54********。杨全全申请执行汤朝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汤朝付支付申请人赔偿金5400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和执行费710元,以上款项合计5531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汤朝付,现在六盘水凤凰山监狱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全全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祥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