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贾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贾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3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1号。负责人李建勇,行长。被执行人贾树凤,女,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贾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贾树凤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其他的财产线索。另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永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