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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简国与被告杜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国,杜星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5053号原告:简国,男,198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杜星宇,男,198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简国与被告杜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简国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星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国撤回对被告杜星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简国负担。审 判 员 戚  魏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谢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