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简国与被告杜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国,杜星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5053号原告:简国,男,198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杜星宇,男,198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简国与被告杜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简国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星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国撤回对被告杜星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简国负担。审 判 员 戚 魏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谢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