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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基权与潘正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基权,潘正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3178号原告:何基权,男,汉族,1991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潘正奇,男,汉族,1981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何基权诉被告潘正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何基权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基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基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