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骆团妹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骆团妹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704号罪犯骆团妹,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东一法刑初字第14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团妹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终字第5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12日入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2016年9月26日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2013年2月22日、2015年1月16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骆团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骆团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骆团妹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骆团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42.92分,2015年1月、2016年1月分别获得广东省女子监狱记功,2015年3月、2015年9月、2016年3月、2016年12月分别获得广东省女子监狱表扬,2015年9月评为广东省女子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骆团妹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团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