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永松与郑锦龙、林汉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松,郑锦龙,林汉圳,廖坤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991号原告:郭永松,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郑锦龙,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林汉圳,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廖坤生,男,汉族,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郭永松与被告郑锦龙、林汉圳、廖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郭永松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永松负担。审判员 黄永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渊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