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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4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登玺与孙传义、孙传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登玺,孙传义,孙传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753号原告:孙登玺,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崔振海,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熙,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传义,男,52岁,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孙传坤,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孙登玺与被告孙传义、孙传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孙登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