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杨鹏、唐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杨鹏,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817号申请执行人李杨鹏,男,汉族,1989年11月26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唐涛,男,汉族,1989年4月18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李杨鹏与被执行人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涛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收到通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1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