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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434号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段建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镇伊,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1日,住四川省夹江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尊贵,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洁,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代凤,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20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被告母亲,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交纳于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